六零年代干部家属_六零年代干部家属小说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》,具体内容如下:
1、对于国营、公私合营企业中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(指全面公私合营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公私合营的资本家、资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员,下同)和他们的家属(妻或夫),不下放农村。个别家在农村而又确系自愿申请回乡的,可以同意,但不要动员,更不能强迫。
2、对于因企业关闭或被裁并且必须精减下来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,不要下放农村;应该按照《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》,积极地、妥善地予以安置,务使每个人都有着落。对于其中有技术能力的或者有业务专长的工商业者,应该尽早地转入其他企业安排适当工作。
3、凡保留下来的企业,一般不要精减资产阶级工商业者。如果个别企业因为工商业者过分集中,原单位对他们安排确有困难的,当地人民委员会应该负责就地通盘调整,妥善安排。
4、对于安置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,其原有的工资(包括高薪部分)不变。
5、对于年老、体弱、多病,合乎退休条件的,或者虽然不具备退休条件,但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,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》,分别作退休安置或者准其请长假,列作编外。
6、对于县和县级以上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,不精减,不下放农村。对其中某些人的工作必须加以调整的,应该安排相应的职务。他们原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,一律不要降低。
7、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(指生活确有困难的在职的、等候安置的、退休的以及请长假的人员),分别情况,由工商业联合会或者企业单位酌情给予补助。
经请示省政府,近期,我省将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1300元。新补助标准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,预计惠及全省逾千人。
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,并在20世纪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老职工。该项标准自1993年以来已陆续完成九次提标,以保障老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